2020-07-14

四川推进实施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

  • 2014年12月18日 15时40分
  • 来源: 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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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的论断,省委、省政府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作为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任务,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选取6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一个县级区域等7个试点单位启动实施了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试点工作。专项改革试点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启示,突出市场在配置和激励创新人才中的决定性作用,从问题导向出发研究出台改革试点政策意见,努力破除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创业活力迸发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探索建立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导向和利益驱动并重的人才新机制。

      一、精心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改革试点调研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科技厅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调研工作。一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大量调研。同时对科技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1000余份。二是广泛梳理并借鉴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重庆等全国多个省、市相关人才政策。科技厅与试点单位还分赴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学习。三是多次召开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座谈会。围绕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任务、政策等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多次交换意见,形成了初步的改革方案。四是与相关部门研究政策意见和改革方案。科技厅多次组织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试点工作的目标、政策、进度、任务分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和确定。

      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四川科技人才工作面临着调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促进科技人才自主流动、降低科技人员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必须在充分论证搞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力争破除一切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活力迸发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研发、转化、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两个跨域”提供坚实智力支撑。

      二、积极推进改革试点,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一)明确改革试点单位

      通过前期大量调研,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提出7个试点单位(区域),科研院所在省农科院、省畜科院、省机械院开展试点,高等学校在西南科技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攀枝花学院开展试点,同时增加宣汉县作为区域试点。试点单位的选择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试点单位本身有改革试点意愿,积极性高,工作推进有保障;二是试点单位本身有相应政策需求,对相关政策工作有所思考,工作有一定基础;三是试点单位为省属院所、高校,5个公益性事业单位,1个转制院所,1个县级区域,既能形成共识又在不同方面有所代表。

      (二)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政策

      出台《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的意见》(川改办发〔2014〕4号),从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转制院所的创新发展、科研项目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改革试点突破性政策。

      一是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的相关政策。鼓励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川兼职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或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二是鼓励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的相关人事、劳动工资、岗位管理政策。允许试点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留岗在川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允许试点单位自主处置科技成果,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四是推进转制科研院所改革试点政策。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资产处置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进一步强化对科技人员激励。

      五是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内部管理办法。适当增加贡献突出的一线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

      六是鼓励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转化推广自身科技成果。上述政策,对试点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同样适用。

      (三)印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10月1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总体工作方案明确了开展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试点工作的时限和步骤、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及任务分工。

      三、努力攻坚克难,推进专项改革试点深入实施

      目前,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各项任务正顺利推进,但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深入研判改革中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举措,更加注重省级部门的协同推进,着力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推进专项试点改革工作深入实施。

      一是各领域改革之间需要协调同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研院所转制、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职务发明收益等内容,需要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其他领域改革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是改革试点政策与现行政策的协调一致。比如试点政策中推进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与现行的人事管理政策存在矛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与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存在矛盾,鼓励院所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存在矛盾等,建议相关部门针对试点单位,做好政策上的协调一致。

      三是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需要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切实抓好本部门相关试点政策的协调、落实等工作,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强化对专项改革试点单位的指导,推动改革试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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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推进实施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工作

  • 2014年12月18日 15时40分
  • 来源: 科技厅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的论断,省委、省政府把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作为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任务,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选取6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一个县级区域等7个试点单位启动实施了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试点工作。专项改革试点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启示,突出市场在配置和激励创新人才中的决定性作用,从问题导向出发研究出台改革试点政策意见,努力破除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创业活力迸发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探索建立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导向和利益驱动并重的人才新机制。

      一、精心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改革试点调研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科技厅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调研工作。一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大量调研。同时对科技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1000余份。二是广泛梳理并借鉴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重庆等全国多个省、市相关人才政策。科技厅与试点单位还分赴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学习。三是多次召开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座谈会。围绕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任务、政策等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多次交换意见,形成了初步的改革方案。四是与相关部门研究政策意见和改革方案。科技厅多次组织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试点工作的目标、政策、进度、任务分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和确定。

      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四川科技人才工作面临着调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促进科技人才自主流动、降低科技人员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必须在充分论证搞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力争破除一切影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活力迸发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研发、转化、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两个跨域”提供坚实智力支撑。

      二、积极推进改革试点,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一)明确改革试点单位

      通过前期大量调研,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提出7个试点单位(区域),科研院所在省农科院、省畜科院、省机械院开展试点,高等学校在西南科技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攀枝花学院开展试点,同时增加宣汉县作为区域试点。试点单位的选择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试点单位本身有改革试点意愿,积极性高,工作推进有保障;二是试点单位本身有相应政策需求,对相关政策工作有所思考,工作有一定基础;三是试点单位为省属院所、高校,5个公益性事业单位,1个转制院所,1个县级区域,既能形成共识又在不同方面有所代表。

      (二)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政策

      出台《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的意见》(川改办发〔2014〕4号),从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转制院所的创新发展、科研项目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改革试点突破性政策。

      一是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的相关政策。鼓励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川兼职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或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二是鼓励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的相关人事、劳动工资、岗位管理政策。允许试点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留岗在川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允许试点单位自主处置科技成果,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四是推进转制科研院所改革试点政策。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资产处置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进一步强化对科技人员激励。

      五是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内部管理办法。适当增加贡献突出的一线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

      六是鼓励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转化推广自身科技成果。上述政策,对试点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同样适用。

      (三)印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10月1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总体工作方案》,总体工作方案明确了开展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试点工作的时限和步骤、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及任务分工。

      三、努力攻坚克难,推进专项改革试点深入实施

      目前,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各项任务正顺利推进,但在具体工作中还要深入研判改革中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举措,更加注重省级部门的协同推进,着力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推进专项试点改革工作深入实施。

      一是各领域改革之间需要协调同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研院所转制、国有资产监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职务发明收益等内容,需要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其他领域改革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是改革试点政策与现行政策的协调一致。比如试点政策中推进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与现行的人事管理政策存在矛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与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存在矛盾,鼓励院所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存在矛盾等,建议相关部门针对试点单位,做好政策上的协调一致。

      三是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需要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切实抓好本部门相关试点政策的协调、落实等工作,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强化对专项改革试点单位的指导,推动改革试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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