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方案通过批复
《批复》要求,有关市和第一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见》(川府发〔2007〕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39号)要求,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谋划,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整体推进和示范带动,转变用水方式,严格水资源管理;要建立起完善的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和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节水工程、节水技术体系。
目前,《方案》以川府函[2013]206号文件已下发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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