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亟待加强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根据《规定》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三个特性。按照《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也可以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省、市、县各级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同级法制办备案,也可同时报上一级档案局备案。省档案局要求各市(州)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报省档案局备案。自2009年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纳入全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以来,市(州)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工作基本符合《规定》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普遍较少。随着档案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展,应当规范管理的档案范围越来越多。但各市(州)档案局2011年制定5份,2012年制定8份,且多是按照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规定必须完成的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主要原因有:不清楚规范性文件的特性;认为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其他部门缺乏协调、沟通;认为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事项少。在去年底进行的全省档案工作调研中,我们发现全省202个市、县级档案局,上述原因分别各占总数的16.5%、39.32%、11.65%、33.5%、36.41%。
二是备案不及时。从最近几年报备情况来看,除成都、自贡、德阳、甘孜等市(州)及时报备外,其他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市级档案局没有按照《规定》在制定后15日内备案,多是在年终目标考核前补报的。
三是规范性文件普遍缺少有效期限。《规定》第八条特别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多数市(州)档案局未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不符合规定。《规定》第十八条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其宗旨就是要让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象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以便熟悉相关内容,做好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准备,使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得更好。不少市(州)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沿袭旧习,规定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是规范性文件报备的相关材料不齐全规范。《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还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同时,还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查。不少市(州)档案局报送省档案局备案的材料缺少正式报告、起草说明和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机关的义务,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级档案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省档案局的要求,准确把握规范文件的内涵,按法定程序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省档案局将根据今年执法检查安排和省法制办的要求,对市(州)档案局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一并检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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