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出台《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 2013年11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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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是在原《办法(试行)》(2011年11月28日发布)的基础上修订的。

      《办法》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当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办法》还对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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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 2013年11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林业网
  •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是在原《办法(试行)》(2011年11月28日发布)的基础上修订的。

      《办法》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当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办法》还对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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