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精神,现将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2013年10月至11月开展单位核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11月至12月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培训工作。2014年1月至3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2014年4月至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普查员将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DA)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咨询、举报电话:028—87042781 87042730)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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