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保障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林场发展的根基,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林场与集体组织及个人合作造林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或相互之间的约定执行,属于国有林场权益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林场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省林业厅对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各国有林场要在2014年前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今后,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争议的林木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对集体及个人林木林地或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木林地,以及依照合同规定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木及集体林地,或者与集体及个人有权属争议的林木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权属及权益主张。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各地凡涉及国有林权处理决定,应报省林业厅备案。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探索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要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协调,严格考核检查,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确保林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谐稳定,努力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省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
责任编辑:
高正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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