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 2012年12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 【字体:
  •   为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序开展,进一步保障村卫生室平稳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的要求,近日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180号)调整了我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5元,其中新农合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文件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纳入一般诊疗费范围。明确规定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责任编辑: 高正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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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 2012年12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   为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序开展,进一步保障村卫生室平稳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的要求,近日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180号)调整了我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5元,其中新农合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文件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纳入一般诊疗费范围。明确规定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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