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公告
一、奖补政策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村内农田水利、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和修缮。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搞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加快发展,根据我省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经省领导同意,从2012年起,财政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在筹资筹劳限额和财政奖补资金上限内,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即财政奖补比例由50%提高到100%),对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由省全额负担;除民族县以外,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省、扩权县按70%、30%分担,对其他地方,省、市、县按50%、20%、30%分担,省级负担部分(除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以外)按照各地财力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差异等因素对负担比例进行系数调整。县(市、区)可根据“一事一议”项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规定的财政奖补比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实施奖补,确保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到村到项目。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川办发[2012]40号规定,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其余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
二、资金分配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主要考虑各地乡村人口、从业人口、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当地财政(包括市级和县级财政)奖补金额、财政状况和农民收入等客观因素,体现对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支持。2012年,中央、省财政已分配下达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8.6亿元。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预拨制度。为提高村民参与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承担奖补资金的各级财政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与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凡市(州)、县(市、区)应承担奖补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将按比例扣减奖补资金。
(二)项目报账制度。各县(市、区)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计划,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原则上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开工条件具备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并经乡镇审核,县、乡财政根据实际实行报账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三)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对上级财政拨付和本级安排的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在“村级集体组织资金”账户内进行缴拨,严禁截留挪用。
(四)公示公告制度。各县(市、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项目、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村委会要将项目资金(或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