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2年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56700万元。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资金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根据各革命老区县总人口、幅员面积等因素,同时考虑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公式法计算分配。(各地具体分配金额见下表)
二、资金使用管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民生事务。具体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改造、烈士陵园维修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维护等;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相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建设维护。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基层政权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购置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作为其他专项资金的配套安排;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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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