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解读《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2012年11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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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景简介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据统计,仅2011年,农业贷款担保发生额达53.2亿元,较上年增加14.43亿元,增长37.23%,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发展。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联保、再保等新业务不断发生,原有的《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09]308号)已难以适应发展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两个带动”的工作要求,以及“加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的整合和优化使用,完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财政补助制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在全省建成农业担保体系”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更好地适应农业担保发展需要,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展,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09]308号)作了修改和完善,起草了《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核心提示

      《办法》分五章共25条:提出了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分配方式、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文件而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

      疑难解答

      ●《办法》所称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简称担保补助资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担保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两类资金:

      ——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壮大农业担保机构实力,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专项资金。

      ——农业信贷担保财政风险补助资金。是以担保风险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增大风险准备金,增强化解风险能力的专项资金。

      ●关于担保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有哪些要求?

      补助对象是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省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等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服务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简称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应符合5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和专职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管理办法;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农业信贷担保(再担保)业务专账核算;担保资金运行质量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上年度(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1亿元以上。

      ●关于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和风险补助资金,各自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对于担保业务和联保业务,均按上年度农业、林业、水利和畜牧业等贷款担保额增量的1%给予补助;对于再担保业务,按上年度农业、林业、水利和畜牧业等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增量的0.5%给予补助。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这三笔业务的补助标准,如果补助对象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补助标准则相应上浮20%。

      ——风险补助资金:

      1.对从事粮食加工、生猪(奶牛)规模化养殖、特色效益农业及林产业发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其中:为赊销饲料给农户的饲料加工企业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

      2.对从事粮食生产、畜禽养殖、特色效益农业及林产业种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农户及种畜(禽)场的贷款担保,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其中:为种粮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发展生态林业500亩以上的大户,赊销仔猪1000头以上给农户的种畜场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

      3.对从事粮食生产加工、畜禽养殖、特色效益农业及林产业发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担保,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

      4.以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贷款担保期限为三个月至半年的(含半年),按标准下浮20%;半年至一年的(含一年),使用标准;一年以上的,按标准上浮20%;对于联保业务,其风险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规定执行。

      5.对于再担保业务,其风险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分为基础补助标准和浮动补助标准。前者按照上述标准规定的同类贷款担保补助比例的50%执行;后者按照上述标准规定同类贷款担保浮动补助比例执行。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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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2012年11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财政厅
  •   背景简介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据统计,仅2011年,农业贷款担保发生额达53.2亿元,较上年增加14.43亿元,增长37.23%,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发展。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联保、再保等新业务不断发生,原有的《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09]308号)已难以适应发展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两个带动”的工作要求,以及“加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的整合和优化使用,完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财政补助制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在全省建成农业担保体系”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更好地适应农业担保发展需要,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发展,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09]308号)作了修改和完善,起草了《四川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核心提示

      《办法》分五章共25条:提出了省级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分配方式、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文件而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

      疑难解答

      ●《办法》所称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简称担保补助资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担保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两类资金:

      ——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壮大农业担保机构实力,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专项资金。

      ——农业信贷担保财政风险补助资金。是以担保风险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增大风险准备金,增强化解风险能力的专项资金。

      ●关于担保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有哪些要求?

      补助对象是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省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等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服务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简称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应符合5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和专职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管理办法;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农业信贷担保(再担保)业务专账核算;担保资金运行质量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上年度(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农业贷款担保新发生额1亿元以上。

      ●关于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和风险补助资金,各自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对于担保业务和联保业务,均按上年度农业、林业、水利和畜牧业等贷款担保额增量的1%给予补助;对于再担保业务,按上年度农业、林业、水利和畜牧业等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增量的0.5%给予补助。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这三笔业务的补助标准,如果补助对象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补助标准则相应上浮20%。

      ——风险补助资金:

      1.对从事粮食加工、生猪(奶牛)规模化养殖、特色效益农业及林产业发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其中:为赊销饲料给农户的饲料加工企业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

      2.对从事粮食生产、畜禽养殖、特色效益农业及林产业种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农户及种畜(禽)场的贷款担保,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其中:为种粮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发展生态林业500亩以上的大户,赊销仔猪1000头以上给农户的种畜场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

      3.对从事粮食生产加工、畜禽养殖、特色效益农业及林产业发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担保,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

      4.以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贷款担保期限为三个月至半年的(含半年),按标准下浮20%;半年至一年的(含一年),使用标准;一年以上的,按标准上浮20%;对于联保业务,其风险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规定执行。

      5.对于再担保业务,其风险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分为基础补助标准和浮动补助标准。前者按照上述标准规定的同类贷款担保补助比例的50%执行;后者按照上述标准规定同类贷款担保浮动补助比例执行。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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